欢迎来到创意信息服务平台--起兴网!
当前位置: 首页 文章资讯 工商/财税 财税/资金 代理记账 进项税预抵

进项税预抵

发布时间:2020-05-27 20:16:29

进项税怎么抵扣、抵扣进项税、待抵扣进项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进项税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问题、抵税怎么抵

这个问题从税务规则角度,本来把握起来非常简单:交多了的时候抵。

但是,当税务规则意识不足时,由于具体操作的原因,大家眼光都放在操作层面,没有台头看路,就容易产生疑问了。

预缴的税款,不是可以当月直接抵掉吗?

实际上,这是对不同预缴税款规则的混淆。

增值税预缴税款何时抵?

这个问题从税务规则角度,本来把握起来非常简单:交多了的时候抵。

但是,当税务规则意识不足时,由于具体操作的原因,大家眼光都放在操作层面,没有台头看路,就容易产生疑问了。

针对我前天解读财税【2017】58号的公众号文章,有读者留言提出:蓝老师,预缴的税款,不是可以当月直接抵掉吗?

实际上,这是对不同预缴税款规则的混淆。——我甚至可猜到,他应该就是一位建筑业会计、或者公司有异地不动产租赁的会计。

举例来说。

1、先看一项预缴——出租异地不动产。

出租异地的房产,需要在房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本地不预缴)。

当月的租金收入,既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同时,又产生纳税义务,需要在机构地申报。

所以,预缴增值税后,再申报增值税销项,增值税就缴多了,多缴了就要退,但实际上税收政策把“退”改成了“抵”。于是,异地预缴的税款,当月就能抵。次月申报时,预缴了多少,就填在申报表中。当然,要有足够的税款让你抵,不然结转下月。

简易计税时,征收率与预征率都是5%,纳税义务=预缴义务,一般情况下刚刚抵完。给人感觉是预征了马上抵。所以,才会有人认为,预缴税款实际上当月就可以抵。

实际上,规则上的原因是产生了纳税义务,导致了多缴税,所以可以立即抵税。把握规则能让我们对具体操作认识更深刻。

2、再看另一项预缴——房地产预售

房地产预售收入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是36号文的规定,但被规定要“预缴”(项目在本地、异地都要预缴)。

税法既然规定了预缴义务,则就应该预缴。由于此时并没有产生纳税义务,只有预缴税金、没有销项税金,所以不存在多缴税,也就不存在退税和抵税的问题了。

待该预售的房地产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就要计提增值税销项,此时会导致“多缴税”,从而要让预缴金额进行抵税。给人感觉像是按项目对应,不能当期抵税。一些房地产会计甚至据此认为,预缴并不能当月抵税,而要项目一一对应,并认为这是专门的规定。

但从纳税规则上看,实际上本该如此。当期不能抵税的规定,不过是对税务规则的落实罢了,有没有这种具体的规定,规则都是一样的。

可见,不动产异地租赁与房地产预售,虽然都有预征,但他们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同,导致预缴抵税的时间,一个当月,一个待未来确认销售额。都不是特殊规定,而基于统一的规则——多缴税才抵税。

3、最后看建筑业预缴。

有会计因为之前都是当月预缴了当月抵税,“甚至可以拿其它项目的税金来抵”,所以,对7月1日后预售收入的预缴税款当月不能抵税不太理解。

7月1日之前,财税【2017】58号文没有发布,异地建筑业纳税与异地不动产租赁是一样的,只对异地预缴、本地不预缴,且预收款也有纳税义务。

收款当月同时导致异地预缴义务与本地纳税义务产生,既有预缴税金、又有销项税金,所以会多缴税,所以当月预征、当月能抵税。

7月1日之后,按财税【2017】58文规定,建筑业预收款(仅针对预收款)纳税与房地产预售一样了。异地、本地都要预缴,只产生预缴义务,不产生纳税义务,只有预缴税金,并没有导致多缴税,这样,当月预缴的就不能抵了。而等待产生销项税金时,导致多缴税,才能抵。

当然,是7月1日之后,除预收款之外,如果建筑业已经开工,其收到的、以及合同应收的工程款,都成为了销售收入,异地预缴与本地销售额确认又同步了(此时依然只对异地预缴,本地不预缴)。与7月1日之前的情况没有变化。异地预缴后,确认机构地增值税销项,导致多缴税,这个税款可以当月即时抵税。把握了规则,才会觉得不复杂。

最后,再补充强调一下58号文出台的一个细节:

建筑业的预收款,需要全空间预征,即本地、异地都要预缴。

建筑业非预收款,即工程过程中、完成后收到的款,不需要在本地预缴。

把握“预收款”,应该以开工为界线。开工后,收到的一切款项或者合同应收的款,都产生纳税义务。预收款也应在开始提供服务时,转为增值税销售额。

蓝老师新书《增值税会计处理与纳税实战宝典》已经上市,其中关于建筑业预收账款的这一变化,读者可以同时参看本文。

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增值税?

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解析: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建筑施工公司承揽了大量的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前期投入较大,有的项目已经预缴了增值税,公司在公司注册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出现了大量的预缴税款与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且差额较大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公司可以申请暂停预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