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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发布时间:2020-05-24 14:19:10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现将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和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审批范围 

(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已经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仅含前述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且尚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原经营范围仅有前述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原经营范围含有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或拟从事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经营范围变更或申请重新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的“演出剧(节)目、表演”拆分为“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同时删除“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经营范围。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调整后,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稳妥有序做好申领、换发、注销等工作,及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文书,明确审批条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辖区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通报本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调整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审批规范化 

(五)严格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审批条件进行审批,对不符合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条件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过申报材料无法明确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时,可采取要求企业提供专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查看设备购买租赁合同、现场勘查等辅助审批手段。

 

(六)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审批范围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调整后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其中,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网络演出剧(节)目指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艺术品指艺术创作者通过数字化手段创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审美意义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动漫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的闪客动画( Flash动画)、在线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七)严格按照要求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展审批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将根据本次审批调整的情况对平台进行改进和完善:一是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申请和变更功能中,删除“网吧内网络文化产品经营”及网络游戏相关的3项经营范围,将“演出剧(节)目、表演”经营范围拆分为“网络演出剧(节)目”和“网络表演。二是经营范围仅有网络游戏相关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将无法进行延续换证操作。三是含有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主体变更或延续换证时,默认取消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完成后即无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四是在含有网络游戏相关经营范围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登录平台时进行提示,告知上述调整情况。平台调整预计在2019年9月完成,接口省份应提前与平台技术部门联系,做好调整对接,确保审批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事中监管 

(八)全面摸查本辖区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情况,清理“僵尸企业”。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开展对本辖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全面摸查,要求已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于1个月内提交取得许可证以来的经营情况报告。对取得许可证超过180日且逾期未提交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注销相关企业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平台进行相应注销操作。注销企业信息应报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备案。

 

(九)确保与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沟通渠道畅通。通过召开通气会、建立网络聊天群组等方式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快速准确传达管理要求,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做好服务工作,同时,要求企业确定一名联系人,加强工作对接,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并同步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更新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关于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特别提示》(以下简称《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断发展壮大,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企业增多,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帮助申请企业正确理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特提示如下: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有关通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对于不符合审批范围从事其他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不予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需要提示的是,网络表演是指以网络表演者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申请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请互联网企业和各线上服务平台提供商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