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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合格”的法定代表人需具备哪些任职资格

发布时间:2019-03-30 16:02:10

作者:王潘锋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由上可知,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中具有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职位的其中一人担任,并且由公司章程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定的代表企业对外经营权限,而企业又是承担有限责任的独立法人,因此,为防止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不当给法人造成风险,法律在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时在反向禁止性规定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具有上述任一情形的,其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据此,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的同意,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依法作出罢免、新任命决议即可,并且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证明资料进行变更登记。实践中,建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避免原法定代表人不当行使权利导致表见代理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 

 

 

四、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义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义务除有法律法规等明确予以规定外,一般由公司章程自主予以规定,如对外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授权委托、签署合同等,章程可以就具体的权限范围和应遵守的义务或程序加以明确规定。因此,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应仔细审阅章程,避免超越范围行使职权或违反程序性规定。 

 

五、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一)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涉及或被追究的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八)侵犯商业秘密罪;(九)合同诈骗罪;等等。

 

由于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授权人,也是公司的管理者、经营者、控制者,而公司作为人合和资合形成的法律主体,其公司行为最终是人的行为,因此在公司涉及犯罪行为时,必定有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在其中,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主要负责人等也就可能涉及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充分明白和了解其职位身份所具有的权利和权限,也应充分了解其相应所负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熟悉并遵守公司的章程规定,不可擅自越权或者违反程序行事,否则将面临承担各种责任的风险。 

 

六、法定代表人可能涉及的信用评价风险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10.......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14.“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