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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医疗机构(美容医院)所涉经营资质及相关法规

发布时间:2021-08-23 11:20:43

一、经营活动业务资质

1.医美机构应获取有效存续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15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8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2.医美医院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已按规定及时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35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6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二、工作人员业务资质

1.医师须持有有效存续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满足相关执业要求。

《执业医师法》第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11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护士须持有有效存续的《护士执业证书》并满足相关执业要求。

《护士条例》第7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2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12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13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两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