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变更股东变更
代理私募基金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管变更、其中,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详情电话咨询沟通。
一)说明:
机构类型不可变更,若需要修改“机构类型”,需进行“注销登记”,之后重新申请。但是业务类型仍可在取得的范围内变更,比如管理人当时申请的业务类型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可以申请变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材料清单:
提交变更申请书,说明原因,变更申请书中应明确说明变更后符合专业化管理要求的机构类型和业务类型(与系统中填报应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机构信息变更:
材料清单:
在系统中填写新增机构的基本信息
常见反馈:
请完整填写关联机构“实际开展业务情况描述”,勿仅参考经营范围;如未展业,请一并填写设立目的。
三)出资人变更
出资人变更包括新增出资人(自然人或机构出资人)、修改出资人(对已经存在的出资人)和删除出资人(对已经存在的出资人)。
新增出资人变更(不涉及控股股东)
注:不涉及管理人控股股东的出资人变更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办理以下私募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管理人自查报告
☞管理人解除异常
☞法律意见书
☞私募保壳收售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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