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创意信息服务平台--起兴网!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工商/财税 财税/资金 其他财税服务 电子税务局相关问题

电子税务局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9-07-10 14:44:25

深圳国税电子税务局

目录

1. 纳税人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本月应申报信息进行申报?

2. 在网上如何查询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3. 在电子税务局怎么申请纳税人信用等级复评/补评?

4. 纳税人发生哪些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全流程办理?

5. 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选择“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方式办理涉税业务,在上传附报资料时,可选择“拍照上传”和“本地选择”两种方式,请问有什么不同?

6. 电子税务局是否可以办理组织临时登记?如何取得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7. 某纳税人2019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万元、税率9%、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 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9.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发生进项转出,应在什么时间调整?

10.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税?

一、纳税人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本月应申报信息进行申报?

答: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在首页右边菜单栏“套餐业务”,点击“本月应申报套餐”进入该界面。

二、在网上如何查询企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答:纳税人可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 ——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 ”中选择相应年度进行查询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注意2015年以及2015以前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查询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在电子税务局怎么申请纳税人信用等级复评/补评?

答: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补复评,申请路径是: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复评。

四、纳税人发生哪些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全流程办理?

答:目前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变更税务登记模块“全程网上办” 共计可办理16个变更项目。其中:(一)“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法定代表人电子信箱”、“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财务负责人电子信箱”、“办税人移动电话”、“办税人电子信箱”、“办税人姓名”、“办税人身份证件种类代码”、“办税人身份证件号码”与实名挂钩;(二)“法定代表人固定电话”、“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办税人固定电话”、“财务负责人名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未实名可办理变更(注:财务负责人名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必须同时变更,且变更后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必须是已经实名认证通过的,如果只需变更移动电话号码,请通过个人信息维护变更)。

五、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选择“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方式办理涉税业务,在上传附报资料时,可选择“拍照上传”和“本地选择”两种方式,请问有什么不同?

答:(一)选择本地文件上传附报资料,点击选择,点击添加按钮,打开选择本地文件的窗口,可选择电脑中本地文件进行上传。或直接选择已添加的图片,可上传图片格式为:为:.BMP,.GIF,.PDF,.PNG,.TIF

(二)选择“拍照上传”需要安装“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客户端”,通过手机扫码上传附报资料,点击拍照上传按钮,打开手机扫描上传界面,显示可扫描的二维码图像。

六、电子税务局是否可以办理组织临时登记?如何取得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答: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组织临时登记】模块办理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登记,审批通过之后可到【公众服务】-【纳税人信息公众查询】-【纳税人登记信息查询】查看非居民企业识别号。

七、某纳税人2019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万元、税率9%、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4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八、代开普通发票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第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本公告自20161115日起施行。”

九、请问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十、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