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创意信息服务平台--起兴网!
发布时间:2020-11-19 15:14:35

医疗美容门诊部审批条件新规

价格  ¥10.00起

医疗美容门诊部审批条件新规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联系方式.jpg

一、审批工作程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二、受理范围

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门诊部。

三、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程序

1、到拟开办地的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

2、区卫生局受理后,25日内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并交一份申报材料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

3、市卫生局有权在按到备案报告30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四、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者,应根据《医疗机构(门诊部)准入标准》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

六、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对相关执业人员进行有关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验收合格的机构,由区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验收合格的机构同时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市卫生局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机构及时通知区卫生局责令该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区卫生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申请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筹建情况的自查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4.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5、科室布局建筑设计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8、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

9、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他卫技工作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医师已注册的需提交原注册机构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未注册的提交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其中未注册的外地医师需提供对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未注册证明;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二年未注册的需提交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执业护士未在厦门注册的需提供执业护士变更注册申请书,外省的还需经对方省卫生厅同意意见。其他医技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工作的需提供原机构同意意见。

医疗美容门诊部基本设置标准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6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美容皮肤科和中医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医师;从事美容牙科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 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服务外包.jpeg

国内蕞大的医疗机构转让平台

点击进入


有间医疗LOGO-广告字样.png



本店其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