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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4 15:00:15

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就使用射线装置有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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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9月3日上午,A省执法人员在对B辐射单位开展例行检查中,了解到该单位目前聘用的探伤人员中有一位曾在C单位从事X射线无损检测操作多年,检查人员立即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发现C单位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次日,检查人员赶赴C单位开展检查。

对经查明,自2009年起,C单位使用2台Ⅱ类射线装置在厂区内的探伤室内开展探伤业务,未向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C单位负责人认为只要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的证照即可从事相关探伤业务。检查人员制作了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责成C单位立即停止探伤作业活动,接受的进一步处理。

此后,启动立案处罚程序,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认定C单位的行为属无《辐射安全许可证》而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

2013年10月22日,A省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项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C单位停止无证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3个月内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