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58速运”商标申请未通过!更名 “快狗打车”已获商标初审

“58速运”商标申请未通过!更名 “快狗打车”已获商标初审

发布时间:2019-04-03 17:51:45

 原标题:“58速运”商标申请遭驳回!更名后的“快狗打车”已获商标初审

  20188月,“58速运”升级更名为“快狗打车”一事曾引发争议,该品牌也是58到家推出的同城货运品牌。 作为“58”品牌的创始者,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五八公司”)却因有获准注册的近似商标,在申请注册第9类“58速运”商标时遇阻。

43日,南都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在北京五八公司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案一审中,北京五八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院认为商评委对其申请的第9类“58速运”商标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0177月,商评委作出关于“58速运”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认为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评委参考了两个引证商标,一个是由四川省绵阳西南自动化研究所于2001年申请的“五八科技”商标,另一个是由北京网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10月申请的“服务58FUWU.COM”商标。上述两商标与北京五八公司于201511月申请的“58速运”商标均是第9类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计算机、计算机硬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

38类“快狗打车”商标已获初审。

在起诉时,北京五八公司称“58速运”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发展和延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视觉等方面效果存在明显差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另外,诉争商标经过其长期的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已经与原告产生了唯一对应的关系。 

商评委辩称,其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五八或58,读音相同,“速运”与“科技”、“fuwu”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认为存在关联。因此,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认为北京五八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0188月,“58速运”品牌升级为“快狗打车”,运输车辆也需按要求统一更换车贴为“快狗打车”。南都记者从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获悉,20188月,北京五八公司的关联公司——天津五八到家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了就多个类别申请了“快狗打车”商标。以第38类“快狗打车”商标为例,该商标初审公告已于20191月发布。

来源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免责声明:
本网站信息由网站用户提供,其内容和图片的真实性、合法性、版权由信息提供者负责,最终以政府部门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本网站信息凡涉及面积单位均为建筑面积,本网站不声明或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和可靠性,租赁或购买该物业时,请谨慎核查。
郑重提示:
请您在签订合同之前,切勿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以免上当受骗。
咨询热线:134-1874-5414 公司邮箱:505857069@qq.com
微信小程序
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