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国尚未加入海牙公约组织,同时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其中第五条规定: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日本、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资代表处的设立有些细节问题想请教,thanks! 一是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可否直接代外国公司办理其代表处设立事宜;二是该外国公司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书是否需要在其所在国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三是该印度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是否即为其国内的business license, 此证明经我国驻印度使领馆认证后通过外交途径送回,还是由印方公司代表从印度带到上海便可以直接作为申请材料使用?除开业证明外,还有哪些申请材料需要在印度公证或认证的吗(如外国公司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首席代表委任书等)Thanks a lot!
随着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经贸文化往来越来越多,新加坡法律文书国内使用的频率也随之增多,如新加坡公司的相关文件(注册纸,注册证书等),新加坡各种证件(结婚证,出生证等),那么这些文件是否办理了新加坡公证,就可以在国内直接使用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