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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医美无"免罚牌"!司法为执法撑腰,未造成损害同样受罚
发布时间:2026-11-06 11:08:24

在自家客厅给人打玻尿酸,没出事也算违法——北安法院一纸判决,把"我没把人做坏"这句行内最常见的辩解堵了回去。

北安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不服卫健局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人也没有医师资格证,却多次私下为他人注射玻尿酸。卫健局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当事人不服起诉,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案件本身不复杂,复杂的是它戳中了一个长期模糊的地带。

打一针算"做美容"还是"做治疗"?

当事人当时的想法,很可能和今天不少从业者一样:不就是打一针吗,美容院不都这么干。

法院在这点上没留余地。水光针、玻尿酸注射属于侵入性操作,要破皮、要进针、要往身体里注射材料,对场所消毒、操作者能力、药品器械都有医疗级要求,只能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里、由执业医师来实施。它属于诊疗活动,不是生活美容。

这一步定性,是整案的分水岭。一旦划进医疗行为,"我只是帮人做做美容"的说法就站不住了,后面所有的抗辩都失去了支点。

 

"没出事"为什么换不来从轻

真正值得说的,是第三层理由。

注射类医美本身就带着高风险:感染、血管栓塞、面部组织损毁,严重的可能导致失明。风险是这类操作与生俱来的,不会因为这一次运气好就消失。所以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没有资质还动手",不是"动了手还出事"。本次没造成严重损伤,不等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这也是"没有免罚牌"的准确含义——未造成损害会影响怎么罚,但不影响罚不罚。 多地裁量基准确实把"持续时间短、未发现健康损害"列为从轻情节,可从轻之后依然要罚,幅度该多少还是多少。

罚则本身也硬。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到2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这句话一落,最低罚款就直接锁在5万元——跟你实际赚了多少没关系。此前就有美容店只收了顾客1600元,最终被罚5万元的案例;还有的案子没收违法所得只有200元,罚款同样是5万。

更要注意的是,"我只是牵线"同样不成立。有法院认定,主动联系操作人员、提供场地、收取费用、完成服务对接,已经全程参与组织,本身就构成擅自执业。行政罚之外,民事赔偿跑不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走进刑事程序。

 

别在无证的地方,拿自己的脸做试验

对普通人来说,这个判决更像一份提醒。

查机构。 在国家卫健委政务服务平台核执业资质,诊疗科目里必须有"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中的一项。招牌写着"抗衰中心""皮肤管理中心"却拿不出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算。

查人。 动手的医生要同时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完成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穿白大褂不算,挂着"培训证书""协会认证"也不算。

查产品。 注射用的玻尿酸、肉毒素要有国家药监局批准文号,进口的需有中文标签。标"消"字号、"妆"字号的只能外用,绝不能往脸上打。

价格也是个信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特惠套餐",往往对应劣质产品甚至假货,这条基本没有例外。发现生活美容院在做注射、激光、微针,可以直接打12315或向当地卫健部门举报。

一针打下去,脸只有一张。这个案子真正的警示,不只是给那个被罚的人——给所有还拿"没出事"安慰自己的从业者,也给所有想省点钱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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