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能听到一些关于医保的说法,其中有一条流传得挺广,说的是医保规定住院满 15 天就得出院,不然会影响报销。这可让不少患者心里犯嘀咕,病情还没好利索呢,咋就得出院了?其实啊,这完全是个误会,医保部门从来就没出台过这样的规定。
就拿甘肃省的王先生来说吧。王先生因病住院,在医院住到第 14 天的时候,主管医生就催着他办理出院手续。王先生可纳闷了,自己各项检查指标还没出来,症状也没缓解呢,怎么就得出院?医生却跟他说,医保规定患者住院不能超过 15 天,让他先出院,在家休息 15 天,再来住院接着治疗。后来王先生投诉到甘肃省医保局,医保局的工作人员解释得很清楚,医生这种说法压根没有政策依据,还可能涉嫌分解住院。从 2018 年医保部门成立以来,就从来没有限制参保患者住院天数的医保政策,患者住院后享受医保待遇,和住院天数一点关系都没有。
再看白银市的王老先生,他也碰到了类似情况。王老先生住院 14 天时,医生通知他第二天办理出院。王老先生向医生提出,自己检查指标没出,症状也没缓解,想再住几天。医生同样以医保规定住院不能超过 15 天为由,让他先出院休息 15 天,之后再来住院治疗。其实,这都是不符合医保政策的。患者的住院天数和接受的诊疗行为,应该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来做专业判断和诊疗,医保部门可没规定住院 15 天必须出院。
那么,为什么会有 “住院 15 天必须出院” 这种错误说法流传呢?这里面原因比较复杂。有些医院可能出于提高病床周转率等考虑,会错误地给患者传达这样的信息。但从医保政策层面来看,这种做法是不被允许的。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指的就是没按照临床出院标准,人为把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成两次甚至多次住院治疗,或者在院际之间、院内科室之间频繁给参保人员转科。
如果医疗机构出现分解住院这类情况,后果可是很严重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还能约谈有关负责人;要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得责令退回,还要处造成损失金额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要是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那就得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要是还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主管部门会依法处理。
从医保报销政策来看,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等,跟患者的参保性质(是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药品分类(甲类、乙类)、就诊医院等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就诊形式(住院还是门诊),以及是否涉及门诊特定病种、双通道等待遇有关,和住院天数没有关系。比如说,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400 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90%,退休职工 9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 700 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85%,退休职工 92.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 900 元,在职职工报销比例 80%,退休职工 90% 。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院起付标准 300 元,一档缴费报销比例 80%,二档缴费报销比例 8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 500 元,一档缴费报销比例 60%,二档缴费报销比例 6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 800 元,一档缴费报销比例 50%,二档缴费报销比例 55% 。这些报销比例和起付标准的规定,都没有涉及住院天数的限制。
国家医保局也多次明确表态,各级医保部门对参保患者住院天数没有限制性政策,享受医保待遇也与患者住院天数没有关系。2022 年 12 月 5 日,国家医保局还印发了《关于全面排查并取消医保不合理限制的通知》,专门针对部分地区医疗机构以 “医保总额不足、医保规定住院天数上限、开药天数上限等” 为由,推诿拒收参保患者、强制患者中途出院等问题进行排查。这也进一步说明了,所谓 “医保报销住院满 15 天出院” 的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总之,医保政策的制定,是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让大家在生病住院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治疗和费用报销。患者在住院期间,完全不用担心因为住院天数的问题影响医保报销。要是碰到医疗机构以住院天数为由,要求患者出院等不合理情况,患者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国家医保局反映,让医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保障大家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