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就医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内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第三条 (定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是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第四条 (管理职责)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市、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医疗美容质控组织负责市、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机构的业务管理以及医疗美容质量控制工作。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落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依法依规执业以及医疗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 备案及培训(进修)要求
第五条 (备案与变更)主执业机构在本市的执业医师,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后,可在本市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身份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变更主执业医疗机构的,由新的主执业医疗机构重新核定并办理备案。
第六条 (备案专业)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四种,每位医师限备案一个专业,与医师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保持一致。
存在多个执业范围的医师,申请更换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专业的,应当按照对应专业的认定条件重新办理备案。
第七条 (机构条件) 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主执业机构应核准有医疗美容科诊疗科目。
第八条 (备案条件)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在本市办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主执业机构在本市的执业医师;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医师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进行医疗美容、整形外科专业培训(进修)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连续从事医疗美容、整形外科临床工作的时间1年以上;
(四)具有相关专业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与备案专业要求的临床工作经历相匹配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六)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外科专业、眼耳鼻咽喉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且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
第九条 (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可通过电子证照或者数据核验等方式获取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一)《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
(二)相关专业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进修)考核合格证明或者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经历证明。
第十条 (备案程序) 医师的主执业机构负责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报备案的专业、职称以及工作、培训(进修)经历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医师和医疗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备案后,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登记核定的专业和时间。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本市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进修)。
第十二条 (培训证明)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进修)机构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培训大纲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不少于1年的专业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实施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须加盖培训单位公章。
第三章 执业及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执业管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所开展的医疗美容服务,应与执业的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医疗美容项目以及限制类医疗技术等资质相符。
第十四条 (多机构执业)在本市完成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后,增加执业机构的,可在本市相应医疗机构内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身份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执业要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实施与其自身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上海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医疗美容项目名称,规范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六条 (执业规范)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及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于未完成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以主诊医师身份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超出备案专业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虚假材料处置)医疗机构或者医师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撤销备案。
第十九条 (质控管理)市、区医疗美容质量控制组织应当加强对全市及各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情况的质控管理,定期开展质控督查,将质控结果报送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军队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管理,按照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2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