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纪检监察机关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通报两起医务人员违规出租、挂靠执业证书典型案例。辽宁调兵山市人民医院公职人员刘某某因违规挂靠执业药师证获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浙江永嘉县医师汤某某因出租医师执业证书,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相关诊所行政许可被撤销。通报指出,“挂证取酬”实质是违规兼职取酬和隐性腐败,破坏医疗药品行业监管秩序,危害群众就医用药安全,必须严守执业红线。
案例一:公职医院职工违规挂靠执业药师证
据通报,刘某某系铁岭调兵山市人民医院党员公职人员。2021年至2024年,刘某某在医院正常在岗履职期间,私自将本人执业药师资格注册至调兵山市一家社会药房,挂名担任该药房质量负责人,未到药房实际坐班、未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职责,依靠证书挂靠违规获取报酬。调兵山市纪委监委在公职人员违规挂证专项大数据排查中,通过卫健、市场监管数据比对碰撞发现该问题线索并立案核查。
通报指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严禁证书挂靠、注册单位应与实际工作单位一致的规定,导致药房无在岗执业药师把关药品购销、处方调配,直接增加群众用药安全风险,扰乱药品经营监管秩序。同时,刘某某作为事业单位党员公职人员,未经单位、党组织批准,将专业资质对外挂靠获利,属于违规兼职取酬,以“挂证费”名义谋取不正当经济收益,构成新型隐性腐败。
最终,刘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全额收缴;涉事药房被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业整改和信用惩戒。
案例二:个体医师出租医师执业证书开办无证诊所
据通报,持证医师汤某某于2020年6月与徐某某签订书面出租证书合同,将本人医师执业证书出租给徐某某,挂名担任永嘉汤某某中医诊所法定代表人,每月收取证书租金。该诊所场地租赁、药品采购、人员聘用、日常经营全部由徐某某负责,营业收入归徐某某所有,汤某某从未到场坐诊、开展诊疗工作。2022年,卫健部门现场检查查获出租合同、门诊病历等完整证据,查实出租医师执业证书违法事实。
通报指出,汤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禁止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变相为无证经营提供资质掩护,实际经营者徐某某无合规行医资质,依靠租借证书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资质,属于非法行医链条上游,极大提升诊疗安全风险,同时扰乱医疗机构准入监管秩序。
最终,汤某某被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罚款3万元,该中医诊所行政许可被撤销;实际经营者徐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罚款6.5万元。
通报警示与纪法依据
两起案件反映出部分医务人员对“挂证取酬”存在错误侥幸心态,认为“帮朋友忙、少量挂证费不算违纪违法”。通报明确,执业药师证、医师执业证书是法定专属从业资质,不得作为私下牟利工具。合规多点执业必须提前向卫健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并由本人实际到岗开展诊疗、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单纯出借证书、不参与任何诊疗经营活动、仅按月收取租金或挂靠费,完全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二者界限清晰,不能刻意混淆规避监管。
当前,纪检监察、卫健、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已搭建大数据监督平台,通过社保、工资、执业注册信息交叉比对,跨区域、跨行业异地挂靠、事后临时注销证书、自查刻意瞒报等掩盖手段,均能被精准核查识别。公职医务人员挂证取酬还将同时面临党纪政务处分;个体医师出租执业证书虽无公职纪律约束,但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撤销机构许可,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终身限制从业。出租、租借证书双方均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发生医疗安全事故,出借证书人员还要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引用的纪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医师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禁证书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撤销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对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规定了警告直至开除等处分。
相关部门提醒,全体医务人员应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严守执业红线,共同维护医疗药品行业秩序和群众健康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