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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颁布|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6-01-19 17:47:23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推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制工作,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思路,近日国家医保局编制印发了《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已有价格项目规范整合为28项、加收项3项、扩展项2项。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各省医保局参考《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基准,由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统筹地区对照全省价格基准,上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的价格水平。

使用说明:

1.本立项指南以病理检查诊断为重点,按照活检取材、标本处理、病理染色、分子检测、病理诊断等分类设立病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他检验类价格项目在检验类立项指南中另行规范,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可据实依规收费。

 

2.根据《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关于“厘清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成本要素、不同应用场景和收费标准等的政策边界。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的要求,服务产出相同的一类项目在操作层面存在差异,但在价格项目和定价水平层面具备合并同类项的条件。地方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时,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使收费水平覆盖绝大部分的差异化操作: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所定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医疗机构申报技术改良进步价格项目的,可采取“现有项目兼容”方式处理,经向本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报告后可按照对应的项目执行。

 

3.本立项指南所称的“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是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项目价格考虑的测算因子,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所列“设备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设备、器具及固定资产投入。

 

4.本立项指南所称的“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具体的加/减收标准(加/减收率或加/减收金额)由各地依权限制定。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的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

 

5.本立项指南所称的“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6.本立项指南所称的“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标签、棉球、棉签、注射器、活检器具、采集管、可复用的操作器具、冲洗工具、辐射防护用具、标本包装材料、容器、玻片、培养基、包埋介质、试剂(含固定液等辅助试剂)、报告打印耗材、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7.本立项指南所列“活检取材费(内镜下)”包括但不限于腹腔镜、宫腔镜、胸腔镜、纤支镜、食管镜、纵隔镜、胃镜、肠镜、胆道镜、胰管镜、肾盂镜、膀胱镜、输尿管镜、阴道镜、关节镜、耳内镜、鼻内镜、气管镜、喉镜、胎儿镜、乳腔镜等各类内镜使用操作。

 

8.本立项指南所列活检费仅适用于单独取活检样本,术中、治疗或检查过程中取活检样本已包含在各学科立项指南价格项目价格构成中,不再单独计费。

 

9.医疗机构开展病理诊断时,应上传病理诊断报告,未上传完整病理诊断报告的,在相应项目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减收5元。医疗机构开展病理样本染色检查、原位杂交、切片复制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病理数字化切片图像”,未提供“病理数字化切片图像”的,在相应项目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减收5元:单次检查或复制多张切片的,按次减收不超过15元。

 

10.本指南中涉及“包括.··”“·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同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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