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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2 20:41:58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来源: 医政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持续推进医院评审工作,进一步引导三级医院落实功能定位,重点做好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发挥在专科服务、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帮扶支持等方面的作用,深化质量内涵效率式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国卫医政发〔2022〕3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年5月29日

标准修订与使用说明

、标准修订说明

《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及其实施细则公布实施以 来,在指导各地加强评审标准管理、规范评审行为、引导医院自我 管理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和 各省级相关数据收集平台日臻成熟,为进一步使用日常监测、客观 指标、定量数据开展评审奠定了基础。为指导各地持续做好医院 评审工作,保障医院评审工作要求与现行管理政策一致,充分发挥 医院评审相关指标在推动医院加强日常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 水平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整治形式主义为 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精神,我委在2022年版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 则基础上,补充更新了近两年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 件要求,对部分通用术语和编码进行修订完善,优化调整了功能定 位、床位规模、科室设置、科研要求、医防融合、舆情管理、行风建设 等方面的内容和指标,取消了“现场检查”部分,切实减轻医院评审 工作负担。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在国家标 准基础上制定本省实施细则,稳妥有序推进医院评审工作。

本标准共两个部分97节,232条指标。其中前置要求部分4 节29条指标,主要为医院依法执业、落实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要求、 加强安全管理的情况;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指标部分93节203条指标,包括资源配置与运行、医疗服务能力与医院质量安 全、重点专业质量控制、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重点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质量控制等日常监测指标。标准中引用的疾病名称与 ICD  -10编码采用我委发布的《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0(2022 汇总版)》;手术名称与 ICD—9—CM—3    编码采用《手术操作分类 代码国家临床版3.0(2022汇总版)》。

 

二、标准使用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三级公 立医院原则上应当由省、市级政府举办。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人 口基数大的县,可以由县级政府或与地市级政府共同举办三级公 立医院。三级医院应当坚持高标准建设,参照“十大功能定位”要 求(十大功能定位:区域内群众危重症转诊会诊中心、突发事件紧 急医学救援中心、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中心、医务人员进 修培训首选中心、落实深化医改任务的改革中心、开展一二三级预 防的防治结合中心、中西医并重的融合中心、以健康需求和应用为 导向的科技创新中心、维护公益性和遵纪守法的示范中心、承担指 令性任务的执行中心),落实好“大病不出省”的目标任务。

(二)评审周期为4年。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  制定本省实施细则,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千分制” 等过于细化、脱离实际的形式化评审方式。

(三)医院在评审周期内不得发生违反前置要求的情形。发生 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医院提交的评 审申请材料后,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询参评医院是否存在前 置要求所列情形,征询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在符合前置要求的前提下,各省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程 度和相关数据监测基础性工作情况,结合医院类别和医院实际开 展工作情况,酌情确定纳入评审的指标范围,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 审周期。具体参照以下原则执行:

1. 指标选择原则。 一是纳入评审的指标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 版标准的60%。应当包括质量、安全、能力、效率、运行等多个维 度;26个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和55个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 指标,要尽可能纳入。二是提供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相关 医疗服务的医院,必须将相关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全部纳 入;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和移植技术的医院, 必须将“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指标纳入。

2.数据采信原则。 一是行业政策在评审周期内发布的,数据 从政策发布的第二年完整取值,当年不计入统计。二是按日、月、 季获取的数据,采用均值计算当年的年度数据;按年度获取的数  据,直接采用。三是需要将同一指标不同年份的多个数据合并时, 按照以下规则采信:(1)规模类和配比类指标的中位数和最后一年  的数据必须达标。(2)连续监测指标的数据趋势呈与管理目标方  向一致的或呈波动型的,采用中位数或平均数;数据趋势呈与管理  目标方向相反的,采用最差的数据。

3.符合程度判断原则。对规模类和配比类指标,按照“全或 无”规则,比如“护床比”,达到标准认为符合,否则认为不符合;连 续监测指标,按照“区间赋分兼顾持续改进”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基 线情况确定是否符合。

(五)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通过线上 线下结合的方式,稳妥有序推进医院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判定为 甲等的,评审条款符合比例不得低于90%;判定为乙等的,评审条 款符合比例不得低于80%;判定为丙等的,评审条款符合比例不 得低于70%。

(六)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还原数据路径、多维 度验证等适当方式,从数据生成、数据采集、数据治理、数据分析、 数据报告等多个环节进行评审数据核查,聚焦数据真实性、准确 性,坚持“可疑”数据优先原则,科学确定数据核查指标,兼顾章节 和评审周期内各年份均衡性,核查条款数量比例不低于20%。评  审采信的医院提供数据值与核查数据值差距在10%以上(含正 负)、医院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或被认定为虚假数据的均视为错误数  据。错误数据条款占核查条款数量超过10%的,按照违反前置要 求第三节第(五)条处理。

 

第一部分  前置要求

、床位规模和科室设置

(一)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所要求的条件。

(二)三级综合医院未按规定设置儿科、感染性疾病科、病理 科、老年医学科,以及公共卫生科或者预防保健科等直接从事疾病 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

(三)在评审标准发布后,违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关于规范 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新增规模导致总床位数、单体院区 床位数、分院区数量超标的,不予评审。在评审标准发布前,医院 的总床位数、单体院区床位数、分院区数量超标的,应当经省级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后,视情参加或不予评审。

(四)未落实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未在公立医院设立 专兼职疾控监督员。

 

二、依法执业和规范服务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医院命名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未按时校验、拒不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诊疗活动超出诊疗 科目登记范围;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 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公立医院承包、 出租药房,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 士条例》,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未取得母婴保健技 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

(五)违反《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 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未经许可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 植技术。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 他人出卖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条例》,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或其他重大违法 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 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近 两年来对其进行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以两年来最近一次评价结果为准);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食源性疾 病报告等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八)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九)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未通过技术评估 与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造成严重 后 果 。

(十)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违规购买、储存、调剂、开具、登记、销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 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 放射诊疗工作或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未依法开展职 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未依法履行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报告 等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

(十四)其他从事非法代孕、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受 红包回扣、泄露患者隐私等违法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 严 重 。

 

三、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

(一)应当完成而未完成对口支援、组团帮扶、巡回医疗、援外 医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公共卫生任务等政府指令性工作。

(二)应当执行而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分级诊疗政策。

(三)医院领导班子发生1起以上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 件,或医务人员发生3起以上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 项准则》的群体性事件(≥3人/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加 强医院财务和收支管理,出现经济运行风险并造成严重后果;发生 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以及恶意骗取医保基金。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 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相关要求,提供、报告虚假住院病案 首页等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情节严重。

四、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

(一)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故。

(二)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或者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造成 严重后果。

(三)发生因重大火灾、放射源泄漏、有害气体泄漏等被通报或 处罚的重大安全事故。

(四)发生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行为。

(五)发生大规模医疗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造 成严重后果。

(六)发生重大不良舆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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