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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违禁词
发布时间:2025-04-18 18:48:17

请一定要认真看


法律后果

罚款标准:使用违禁词违反广告法可能面临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


严禁:包含“最/首/家/国”及相关词语  

严禁:「无预售许可证」无预售许可证:禁止提及开盘

严禁:投资回报X点  

严禁:仅是预售:禁止提及精装  

严禁:如果没有建成:禁止体现装修风格(精工德式装修、源于百年传承、室内采用XX石材)。  

严禁:时间表示距离、所有的无来源数据  

严禁:规划中及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涉嫌做误导宣传)  

严禁:文中所包含的所有图片均注明属性(样板间实景图/实景图/效果图)  

严禁:贷款服务:应该提供贷款银行,名称,贷款额度、年期(包括分期、日供)。


以下是房地产广告中需严格避开的违禁词及禁用表述类型,整理自《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解析,供参考:

一、绝对化与极限用语

1. 最高级词汇  

   - 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顶级、最佳、第一、唯一、首个、极品、终极、极致、完美、空前绝后、绝版、鼎级、顶级等。  

   - 例:“顶级豪宅”“城市第一高楼”“唯一稀缺资源”。

 

2. “最”字相关  

   - 最豪华、最大、最低价、最先进、最受欢迎、最时尚等。  

   - 例:“最低价房源”“最受欢迎社区”。

 

二、虚假承诺与误导性表述

1. 投资回报与升值承诺  

   - 稳赚不赔、投资必增值、升值潜力无限、买到即赚到、价值洼地等。

 

2. 教育相关承诺  

   - 学区房、升学无忧、名校环绕、优先入学、12年教育无忧等。

 

3. 时间与位置误导  

   - 用时间表示距离(如“10分钟直达市中心”)、未核实的商圈描述(如“CBD核心”)。

 

4. 配套设施夸大  

   - 五星级配套、尽享名校资源(需注明实际名称并提示实地考察)。

 

三、诱导性与紧迫感词汇

1. 限时促销类  

   - 限时抢购、错过即无、最后机会、万人疯抢、全民疯抢、随时涨价等。  

   - 例:“最后一天特惠”“错过不再有”。

 

2. 价格模糊表述  

   - 特价房、惊爆价、原价对比(需明确标注有效期限及具体价格)。

 

四、歧视性及封建迷信用语

1. 阶层与身份暗示  

   - 贵族、名门、富人区、上流、隐贵等。  

2. 风水与迷信  

   - 龙脉、聚财纳气、风水宝地、皇室领地等。

 

五、法律明确禁止的其他表述

1. 户口与政策承诺  

   - 承诺落户、蓝印户口、移民便利等。  

2. 权威背书  

   - 国家领导人推荐、特供、专供、质量免检等。  

3. 医疗与健康暗示  

   - 生态氧吧、天然宜居(需客观描述环境)。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依据2021年4月2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订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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