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