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及出租期限
1、用途:本租赁资产仅限用于办公或轻工业厂房,且仅限于无剧烈震动、无重载撞击的生产经营活动。
2、禁止事项:
(1)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2)禁止从事污染环境、违法违规或扰民的经营活动;
(3)禁止使用大型设备、重型机械,或任何可能对地面产生撞击、震动或造成结构损伤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冲床、锻压机、大型空压机、重型模具、叉车频繁作业等)。
3、设备使用审批:承租方在入驻前,须向出租方提交拟使用的全部设备清单(含型号、重量、震动参数),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场。未经书面确认擅自使用上述设备的,视为严重违约。
4、严重违约后果:发生本条第2款第(3)项或第3款约定的严重违约情形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租赁期限:本次出租期限为2至5年,具体年限由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协商确定,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承租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提出,经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条件届时由出租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